一、 卖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根据2014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品牌要求:
(1)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代理品牌:
①
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②
需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
一级或二级
完整授权,若授权中的授权方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 提供拟经营品牌下商品明细。
二、 针对“三证合一 ” 、 “ 五证合一 ” 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1)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2)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 18 或 25 位的可填写 18 或 25 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① 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② 若商户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 10 位至倒数第 2 位(共 9 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三、 授权有关说明
1、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卖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卖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卖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卖家的授权书;
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 / 四级 / 五级内完整授权。
四、 若经营属于《强制性商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
五、 请各卖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美美家园 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六、 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 美美家园 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卖家。
美美商城招商标准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指引卖家规范入驻美美商城,确保卖家在美美商城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美美商城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美美商城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卖家入驻美美商城经营的类目、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美美商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美美商城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第二章 入驻注意事项
第四条 美美商城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美美商城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五条 美美商城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卖家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卖家入驻申请。
第六条 美美商城有权在卖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第七条 卖家须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一)卖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美美商城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美美商城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美美商城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美美商城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美美商城有权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四)卖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否则美美商城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第八条 卖家必须能够给买家/美美商城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卖家和美美商城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第九条 美美商城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
第三章 招商类目及其管理要求
第十条 美美商城招商类目详见《资费标准》。
第四章 店铺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详见《资质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明细
第十二条 卖家入驻美美商城,需要缴纳类目保证金,有关类目保证金的标准、缴纳、退还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美美商城保证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卖家入驻美美商城,需要缴纳信息技术服务年费,有关类目信息技术服务年费的标准、返还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美美商城信息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需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佣金”或“扣点”)向美美商城缴纳费用。
美美商城各经营模式及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佣金标准详见《资费标准》。
第六章 店铺服务期
第十五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12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次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美美商城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信息技术服务年费和提交其/更新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美美商城审核。
第十八条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美美商城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美美商城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第二十条 美美商城卖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 美美商城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美美商城规则中心等渠道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美美商城系统服务的主体,并自生效之日起视为卖家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有关生效日期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话:0757-26338828、13422196327
邮箱:mmsc@midea.com.cn